2006年3月2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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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债务共同担 虽没签字也得摊
朱泽军

  今年2月初,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拖欠装修款纠纷案。被告杨某和彭某在装修经营用房时欠原告姜某10万元,经姜某催要,在杨某偿还了7万元后,彭某以欠条落款处无自己签字为由,拒不还款。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和彭某共同偿还姜某3万元装修款。
    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杨某和彭某于2005年初合伙开办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公司,在市区寻得一处店面房作为营业用房,并委托装修商姜某装修。装修工程完毕后,杨某向姜某出具欠条:“欠姜某装修10万元,定于2005年11月前底付清。欠款人:杨某。”此后,杨某偿还了欠款7万元,尚欠3万元至今未还,姜某多次向杨某催要欠款,由于杨某与彭某相互推委,姜某无奈,委托律师将杨某和彭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姜某与俩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应予认定,俩被告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。被告彭某虽未在欠条上签名,但由于该笔债务是其在与杨某合伙期间所欠债务,所以彭某对此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。